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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岳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岳某,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任某,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