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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昌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昌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懋慧,公司职工。被告何昌权,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昌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