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晨、与潍坊市三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晨,潍坊市三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梁晨。被执行人:潍坊市三泰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梁晨与潍坊市三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晨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