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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5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与陈林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陈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5290-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林娟。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祥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澄周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林娟应给付国祥公司166533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9788元。因被执行人陈林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林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其所在村委会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林娟去向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国祥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林娟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国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林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林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祥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林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周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林娟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国祥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