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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边蒿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冯,边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边冯,男,生于1994年11月11日,汉族。被申请人:边蒿,女,生于1976年2月29日,汉族。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边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边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边冯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边冯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边冯撤回对被申人边蒿宣告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刘兴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