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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玉凤诉张恩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凤,张恩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368号原告林玉凤,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张恩春,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林玉凤诉被告张恩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林玉凤负担。审判员 门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芷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