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玉林审 判 员 汪桂兰人民陪审员 张君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