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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四华等人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方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四华,男,1973年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岳建州,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丽萍,女,1974年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丁金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海涛,男,1981年出生,住黑龙江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伯平,男,1969年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方城县公安局,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翠珍,女,1968年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小华,男,1976年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翁天鹏,男,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及陈四华的辩护人岳建州、方丽萍的辩护人丁金歌、刘伯平的辩护人吴大勇、邱翠珍的辩护人王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圆珠笔加工加盟广告的方式,骗取华某等人现金247670元。2、2013年7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种植冬虫夏草致富广告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等人现金250880元。3、2013年8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珍珠加工广告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等人现金8700元。4、2013年4月,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通过被告人谭小华、翁天鹏采取虚构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公司网站,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现金10100元。5、2013年8月,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公司网站,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的方式,骗取呼某等人142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海涛、邱翠珍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同时辩称自己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四华、方丽萍构不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海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辩称想挣制作网站的费用,个人私下为陈四华、方丽萍制作的。因每个广告都不一样,时间长了心里怀疑陈四华、方丽萍做的是假广告。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刘伯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刘伯平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邱翠珍辩护人提出,邱翠珍参与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4200元,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判处。邱翠珍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邱翠珍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诈骗犯罪事实。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四华利用邹蓉蓉身份证信息,租用梅某位于武昌南湖恒安路与瑞安街交汇处中央花园晴翠湾2栋2单元0601房屋,购买400免费拨打电话,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方丽萍等人,虚构北京安济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爱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爱美XX物科技有限公司、恒通宏博(北京)珠宝公司等虚假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广告后,在电视台发布;并让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发布到互联网上面,每个网站徐海涛收取制作费2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徐海涛自肥。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主要犯罪手段:虚构圆珠笔加工、冬虫夏草加盟加工、珍珠加工招商项目,通过电视台发布广告,承诺回收加工产品,以交保证金、货物余款、押金、办理营业执照等名义,让被害人往指定的赵吉莲、胡紫欣、韩伟强、杨辉恒、赖均日、周敏、张盼银行账户汇款。如果被害人提出到公司实地考察,被告人陈四华等人让被害人到网上浏览徐海涛制作的虚假公司网站,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其中,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利用圆珠笔加工骗取被害人华某11400元、闫某某5600元、计某某9400元、吴某某2600元、罗某某2600元、韩某某500元、许某某71670元、戴某某500元、杨某某500元、朱某某500元、陈某某5600、闫某6600元、郭某某2600、胡某某10600元、朱某某8600元、杜某某9400元、马某某5100元、申某某24400元、张某500元、张某某66400元、吴某某2600元、陈某某10600元。利用冬虫夏草加盟加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2400元、李某某6600元、李某某9400元、孙某某11400元、隆某某3600元、董某某3600元、刘某某500元、王某某2600元、潘某6600元、王某某13200元、刘某某22500元、郑某某3000元、邱某某500元、付某42600元、宋某某31000元、赵某某500元、齐某某2580元、王某某9400元、于某某6600元、马某某9800元、梁某某18000元、黄某某34480元。利用恒通珍珠加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100元、孙某某6600元、诸某某12200元。以上共计5300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的亲属代二被告人通过方城县公安局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退还被害人华某11400元、闫某某5600元、陈某某13000元、计某某9400元、李某某9400元、董某某3600元、宋某某31000元、张某某63100元、郑某某3580元、孙某某11350元、朱某某8550元、陈某某2080元、潘某6570元、王某某9350元、陈某某5570元、齐某某2580元、隆某某35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信息,从陈四华租房处搜出的写有赵吉莲银行卡号6228480058317835971(95599)的记事本1本、手机1部、手机卡和短信卡各1张、一卡充1张、手机充值卡2张,从陈四华家搜出的邹蓉蓉身份证一张、记载徐海涛、谭小华电话的纸片半张、方丽萍苹果手机1部(手机号为1867231****)、陈四华三星手机1部(手机号为1562911****)、陈四华笔记本电脑1台,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南湖街派出所呈请及呈请解除临时寄押报告书、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公刑(2014)253号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方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记录、赵吉莲中国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胡紫欣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交易记录、韩伟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记录、杨辉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交易记录、赖均日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周敏中国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张盼中国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陈四华电话通讯录及手机短信记录、方丽萍手机通讯录、手机内短信记录内容截屏、方丽萍QQ小芳253530488邮箱内邮件、徐海涛银行卡交易记录、方丽萍银行卡交易记录、利用恒通宏博珍珠诈骗使用电话1582712****、1582762****、1582763****通话记录、1364111****、40002986907通话记录及认定同一手机的情况说明、新疆卫视涉案广告播放记录及广告代理合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证明、西藏卫视涉案广告情况说明及广告代理合同、云南电视台播放的恒通珍珠广告视听资料、武汉市满堂红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成交报告、陈灿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四华、方丽萍入看守所体检表、健康检查表、方城县公安局移送物品清单、领条、汇款凭证,证人张某某、梅某、陈某、华某某、孙某、李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华某、闫某某、计某某、吴某、罗某某、韩某某、许某某、戴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闫某、郭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杜某某、马某某、申某某、张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隆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潘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邱某某、付某、宋某某、齐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马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陈述及银行汇款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客户凭单,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的供述等证据。二、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诈骗犯罪事实。1、2013年4月,被告人刘伯平虚构杰沐世通(北京)珠宝有限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谭小华、翁天鹏制作虚假杰沐世通(北京)珠宝有限公司网站,在网络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并提供手机卡。被告人刘伯平和其妻子被告人邱翠珍以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接听被害人咨询电话,让被害人陈某某往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10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2、2013年8月,被告人刘伯平虚构天河世家(北京)珠宝有限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网络上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并和其妻子被告人邱翠珍以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接听被害人咨询电话,让被害人往指定的账户汇所谓的定金、材料费、保证金等款项。其中骗取呼某3300元、彭某500元、薛某3300元、雷某某7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退赔以上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徐海涛、谭小华、翁天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呼某、雷某某、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谭小华推广杰沐世通(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记录、刘伯平与谭小华在QQ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刘伯平让谭小华推广杰沐世通(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截图、谭小华为刘伯平购买手机卡和小灵通卡的交易记录截图、在刘伯平电脑中提取的与谭小华联系的QQ记录、从刘伯平处搜出记事本上记载的杰沐世通公司、天和世家公司信息、翁天鹏制作的杰沐世通(北京)珠宝有限公司网站页面、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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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杰远审判员  文大强审判员  郭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