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祁海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祁海国,李新,XX伟,柴红新,李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03-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被执行人祁海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被执行人XX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柴红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运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1085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海国有车牌号为豫ESL5**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祁海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SL5**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