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振来、崔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振来,崔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83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756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告:蒋振来,农民。被告:崔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振来、崔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