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黎兰勇与谢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兰勇,谢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黎兰勇。委托代理人仇胜平,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荣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友谊路5号,负责人关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民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秀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兰勇诉被告谢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095元。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