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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秀英、王俊丽、张乐祥与谢世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英,王俊丽,张乐祥,谢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女,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俊丽,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乐祥,男,200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俊丽,系张乐祥之母。被执行人谢世林,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世林在2013年12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191247.27元等,但被执行人谢世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世林在上蔡至百尺路东、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北有一座两层楼房(底上各二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世林位于上蔡至百尺路东、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北的一座两层楼房(底上各二间)。二、被执行人谢世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世林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