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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敏琛与丁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琛,丁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谢敏琛,女,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丁本金,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谢敏琛因与被告丁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敏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谢敏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