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邵建军与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游埠村。法定代表人:周凤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育强,系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亚芬,系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军。委托代理人:徐宇宁,兰溪市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永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兰溪市游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