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瑶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6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8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唐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668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