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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建建与王立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建,王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李建建。被告王立杰。李建建与王立杰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长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建诉称,原被与被告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名王依凡,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家庭锁事与被告经常发生予盾,现已分居。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尽义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要求被告每月承担8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杰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与被告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名王依凡,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后因家庭锁事经常发生予盾,现原、被告分居。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每月800元。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提交被告欧打原告的照片四张,被告对照片内容予以否认。被告主张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抚育费自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面对婚姻问题���当是慎重和认真考虑。夫妻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体贴,互相尊重,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构建和谐家庭。通过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努力,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提交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请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建建与被告王立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