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谢玉荣与王树清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荣,王树清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谢玉荣,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清,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谢玉荣与被告王树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玉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