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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关于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为:婚生女儿随付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自2012年2月每月付给其女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向本院申请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抚养费66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价值66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