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庄仁清、王小良与王小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仁清,王小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庄仁清。委托代理人徐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号1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仁清诉被告王小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仁清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