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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知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靓婴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靓婴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天津靓婴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荷香园21-2-202。法定代表人孙津彬,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瑾,该公司授课讲师。被告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3049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靓婴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