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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秦凤仙与张淑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凤仙,女,1941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欣,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京平,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京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秦凤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凤仙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凤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凤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凤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凤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