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施建宝与被执行人张岩岩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宝,张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宝,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七道江镇。被执行人张岩岩,女,1985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关于施建宝申请执行张岩岩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0)浑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施建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张岩岩暂无执行能力,待找到工作后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被执行人张岩岩暂无执行能力,待找到工作后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浑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履行,施建宝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