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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边军、边农与金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军,边农,金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边军。原告:边农。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仲献,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薇薇,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军、边农诉被告金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军、边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边军、边农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