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冯旭东与白海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海文,冯旭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海文,男,1952年元月2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经纬纺织机械配件厂退休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韩仪凤,女,晋中市榆次区居民,晋中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白海文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旭东,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施春喜,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海文因与被上诉人冯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海文之委托代理人韩仪凤,被上诉人冯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春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