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杨辉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杨辉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刘建明,男,生于1967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杨辉绪,男,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原告刘建明与被告杨辉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辉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明撤回对被告杨辉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