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明杰、李崇胜与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杰,李崇胜,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申请执行人李崇胜。被执行人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法定代表人张义,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李明杰、李崇胜与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查明对被执行人靖远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中民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