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钟选斌、刘天华与王小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选斌,刘天华,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钟选斌。申请执行人刘天华。被执行人王小龙。申请执行人钟选斌、刘天华与被执行人王小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59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赵先杰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