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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钟选斌、刘天华与王小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选斌,刘天华,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钟选斌。申请执行人刘天华。被执行人王小龙。申请执行人钟选斌、刘天华与被执行人王小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59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赵先杰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