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崔勇申请执行武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武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武飞云,男,44岁。申请执行人崔勇与被执行人武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申请执行人崔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3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办理申请执行人崔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3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