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静与阜南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阜南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张静,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吕国锋,阜阳市颖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阜南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方小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机构代码675868123。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荣,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52元,由原告张静负担51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