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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号原告董某某,男,1981年生。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生。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董某某与张某某于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10天就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1年5月23日在开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某是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拿到结婚证后张某某的不良习惯就暴露出来。张某某个性极强,脾气暴躁,动不动就生气,离家外出。自从2012年春节后,双方就开始分居。2014年8月份,张某某把共同存款26000元挂失据为己有。更有甚者,张某某2013年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私自卖掉,董某某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今年7月1日董某某才发现。2014年7月5日,张某某离家出走,不辞而别。现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审理查明:董某某与张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某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打,自2012年春节后,双方因生气开始分居。2014年7月5日,张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未归。现双方已分居3年有余。庭审中,董某某变更诉讼请求,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变更为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董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表、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董洪彦、董建康当庭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董某某与张某某婚后经常生气吵打,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春节后开始因生气分居,张某某于2014年7月5日不辞而别,至今不与董某某联系,也未回过家,说明双方确实存在感情不和的现象。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3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董某某诉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陪审员  陈合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登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