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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徐凤祥与闫德清、臧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祥,闫德清,臧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徐凤祥,男,住辉南县。被告:闫德清,男,住辉南县。被告:臧立强,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凤祥诉被告闫德清、臧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德清、臧立强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祥撤回对被告闫德清、臧立强的诉讼。案件诉讼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徐凤祥负担。审 判 长  宫曙龙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