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6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陈某与马某自愿离婚;双方的婚生子马晨涛由马某负责抚养教育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陈某在不影响双方婚生子马晨涛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对双方婚生子马晨涛依法享有探视权;陈某自愿从2015年起至婚生子马晨涛独立生活时止,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马某当年的子女抚育费6000元;对于案外人张思晨与双方的婚生子马晨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日后再因该人身损害纠纷产生赔偿费用,将双方各半承担;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现在各自处的生活用品、衣物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陈某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元,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6月15日给付抚育费5000元,以上协议由万小蛇担保。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