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萨摩酒造株式会社(日本)诉上海千贯贸易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萨摩酒造株式会社(日本。被执行人上海千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萨摩酒造株式会社(日本)与被申请人上海千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萨摩酒造株式会社(日本)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千贯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萨摩酒造株式会社(日本)支付人民币704,133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44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上海千贯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长宁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153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