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桂术宝、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1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持证驾驶豫SWM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申通快递营业厅门前倒车时,因观察不力,将在路边玩耍的男童张某某撞到,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同张某某父亲张某某一起将张某某往医院抢救,并电话通知信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平桥分公司负责人马某报警,马某报警后,李某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等待,后被赶到的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控制。李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14年1月1日,信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平桥分公司负责人马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丧葬费40000元,已支付。2015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母亲胡某经调解达成协议:除保险赔偿外,李某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张某某、胡某精神抚慰金150000元(含马某已支付的40000元),已支付,保险公司理赔的精神抚慰金归李某所有;张某某、胡某对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信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受案登记表、投案经过、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艳平审判员 黄明策审判员 张陶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