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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谷金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良,谷金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良,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金平,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李国良因保证合同纠纷,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国良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国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李国良承担,邮寄费40元,由李国良、谷金平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李国辉代理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保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