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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舜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舜尧,谢成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勇,该联社岩口信用社主任。被告李舜尧。被告谢成陵。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舜尧、谢成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舜尧、谢成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