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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解乐群诉张德录、樊沙莉、梁世俊民间借贷纠纷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乐群,张德录,樊沙莉,梁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解乐群,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边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德录,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樊沙莉,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梁世俊,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定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解乐群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66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德录、樊沙莉、梁世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