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5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凤全,郸城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白智明由被告抚养。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归被告所有,以此作为白智明的抚养费。四、双方从此两清,互不纠缠。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