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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太春与万波、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春,万波,邢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90-1号原告:张太春,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万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邢玲玲,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万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春与被告万波、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邢玲玲所有的皖A号奥迪牌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太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邢玲玲所有的皖A号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上述汽车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