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郎祖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祖林,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祖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北郭货场。法定代表人于建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郎祖林和被上诉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中诉称,郎祖林因为淮安市运河明珠商住楼工程需要,订购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墙涂料漆,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生产,郎祖林接受产品并已使用,但郎祖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作物的货款。2011年12月26日,郎祖林出具欠条,欠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7000元,经催要,郎祖林于2013年春节付款50000元,尚欠货款247000元。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特请求依法判令郎祖林给付货款247000元,给付利息66690元(截止到2015年1月底)并支付到判决确定之日,郎祖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郎祖林在原审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首先,涉案买卖合同是由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到郎祖林施工的工地,其工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河南东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淮安市清浦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应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其次,郎祖林系浙江省象山县人,长期居住在象山。如果按照郎祖林2011年12月26日所写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09年9月6日,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郎祖林签订《乳胶漆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为郎祖林。合同约定了品种、数量、价格以及付款方式、期限。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否则,可诉讼至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郎祖林未能给付货款,致使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郎祖林签订了《乳胶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诉讼至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故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受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诉讼至受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本案的受损方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洪泽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郎祖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郎祖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片面地单方认定受损方只是被上诉人,因本案未经过开庭审理,不能确定被上诉人就是受损方,因其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承建方向上诉人索赔,上诉人也是受损方。另外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是淮安市清浦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浙江象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或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可诉讼至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主张货款,主张其是受损方,被上诉人江苏老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洪泽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诉称双方在供货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亦是受损方的理由,因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理涉。上诉人郎祖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雷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刘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新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