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登高、王桂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登高,王桂娟,夏廷兴,王桂苓,王学林,杨维平,孙洪村,王海红,张理智,陈作庆,赵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22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李登高。被告:王桂娟。被告:夏廷兴。被告:王桂苓。被告:王学林。被告:杨维平。被告:孙洪村。被告:王海红。被告:张理智。被告:陈作庆。被告:赵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登高、王桂娟、夏廷兴、王桂苓、王学林、杨维平、孙洪村、王海红、张理智、陈作庆、赵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