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秋燕与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秋燕,计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162号申请执行人:肖秋燕,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东区西路***号楼**号。被执行人:计伟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许昌市城标尚郡小区**号楼*单元***房。肖秋燕与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肖秋燕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计伟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计伟伟的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