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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艳君等与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金富,陈艳君,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牟金富,住敦化市。原告陈艳君,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广岌,系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金富、陈艳君诉被告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金富、陈艳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金富、陈艳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金富、陈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牟金富、陈艳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