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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