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5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秦大国,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