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邵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