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驿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代理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爱心幼儿园东临街楼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毒品一小包。同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疑似毒品可疑物。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分,重2.67克。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物证照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以贩养吸,且被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均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