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珠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带走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冯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29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矛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原告称彩礼款已经花费。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原告李某某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柜子一桌、32英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电脑桌一张、小方桌一张、小方凳两对、小椅子两对、沙发一套、菜橱一件、大组合三组、电视柜一件、梳妆台一张、挂衣架一个。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提起离婚诉讼。鉴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系个人财产,因此,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当由其带走。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因双方结婚时间已超一年,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某带走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柜子一桌、32英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电脑桌一张、小方桌一张、小方凳两对、小椅子两对、沙发一套、菜橱一件、大组合三组、电视柜一件、梳妆台一张、挂衣架一个。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