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终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章国正与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孙文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章国正,孙文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岗镇平昌村。法定代表人孙寿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国正。委托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35号。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与被上诉人章国正、孙文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上诉人镇江新区澳丰冷拔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