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风喜申请执行赵国平、邢冶、郑州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风喜,赵国平,邢冶,郑州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江风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冶,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风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平、邢冶、郑州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国平、邢冶、郑州集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